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0号
当事人:扶沟县恒继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11621ma45fyr6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继芬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城皇街4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4月06日15时31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居青山(411600049)、李江涛(411600053)根据上级交办,通过联想台式电脑运用“360浏览器”、“kk录像机”等技术手段对“(www.taobao.com)淘宝网” 内店铺名为“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上述网站以销售中小学教材课本为主, “ 恒继图书经营店”共有中小学教科书种类112种,共计交易成功2886册,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过程2021年04月06日15时45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远程勘验结束。执法人员于本日17时05分到扶沟县恒继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现场有图书和网上销售图书工具,经现场询问扶沟县恒继书店法定代表人赵继芬,上述恒继图书经营店是其儿子张恒瑜在杭州通过淘宝网进行中小学教科书销售,因赵继芬不清楚具体情况,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与儿子张恒瑜到本机关做进一步处理,赵继芬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对本次执法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04月06日17时25分检查结束。2021年04月16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10号,并报承办部门、局法规科和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居青山(411600049)为主办人、李江涛(411600053)为协办人。2021年06月16日,扶沟县恒继书店经营者赵继芬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并在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7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扶沟县恒继书店是其儿子张恒瑜在杭州通过淘宝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2021年06月16日,张恒瑜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并在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7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扶沟县恒继书店是其在杭州通过淘宝网店铺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远勘字〔2021〕第0406号远程勘验笔录;2、远程勘验照片“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在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照片105张;3、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勘)字〔2021〕c-00047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4、“ 恒继图书经营店”现场检查照片1、2、3分别是 “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经营地址;执法人员向“ 恒继图书经营店”经营者赵继芬亮明执法证件,“ 恒继图书经营店”内未发现出版物和网上销售出版物相关设备;5、《权利义务告知书》;6、“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经营者赵继芬身份证复印件;7、赵继芬《调查询问笔录》;8、“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621ma45fyr64e;9、“扶沟县恒继书店(恒继图书经营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周零字第zk7083号复印件;10、张恒瑜身份证复印件;张恒瑜《调查询问笔录》;11、赵继芬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照片;12、张恒瑜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电玩捕鱼的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7493.35元,无违法所得,其违规情节适用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捌万柒仟肆佰陆拾陆元柒角伍分(87466.75元);2.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4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