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65号
当事人: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621ma9ghubu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苏永亮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昌盛西路2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举报,2021年10月12日11时0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磊(411600048)、单振峰(411600046)、贾莹莹(411600084)、贾守峰(16140021039)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昌盛西路26号的扶沟县学海图书店检查,执法人员对苏永波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检查时,发现该图书店内销售有一至九年级义务教育教科书,该图书店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执法人员对该批教科书进行依法扣押并开具了,周文综封(扣)字〔2021〕202110120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编号为20211012001号《扣押物品清单》,本次检查全程有苏永波全程陪同并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次检查结束于2021年10月12日11时20分。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对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9日09时00分至 09 时35分对苏永波(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法定代表人苏永亮授权)进行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周)文综检(勘)字〔2021〕c-002336号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人员对苏永波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现场检查照片。4、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的《营业执照》。5、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6、扶沟县学海图书店(苏永亮)法定代表人苏永亮的授权书。7、(周)文综封(扣)字〔2021〕202110120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8、编号为20211012001号《扣押物品清单》。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1048册教科书;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陆元肆角(86.4)元;3.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