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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电玩捕鱼

作者:王靖 来源:开发区执法大队 日期:2021/7/10 10:32:19 人气:121  评论: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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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44号

当事人: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27ma9ftbw41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白春宇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吕行政村白庄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群众举报称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竞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2021年05月17日17时4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贾守峰(16140021039)、王靖(411600021)、谢振华(411600010)、高光辉(16140021030)到太康县惠民路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竞馆)进行检查核实情况,在向该网吧店长(网管)张照祥亮明执法证件后开始检查。检查发现:1、该网吧正常经营中。2、未悬挂任何证照。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次检查全程由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竞馆)店长(网管)张照祥全程陪同。检查于2021年5月17日18时结束。

 2021年06月08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第f-000044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6月08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高光辉(16140021030)、王靖主办,贾守峰(16140021039)、谢振华(411600010)为协办人。2021年06月08日立案后,于2021年06月08日向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44-1号 , 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2021年06月10日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一楼111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经营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10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改字〔2021〕第c-000046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3、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4、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身份证件号码:41**************35)复印件一份。证据5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9ftbw41j)复印件一份。证据6、现场取证照片1: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正在营业中。照片2: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网管张照祥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场所收费前台查看计费软件和上网记录。照片4: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经营场所内的上网人员体温登记表。照片5: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场所;照片6: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网管张照祥在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照片7: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照片8: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在看《调查询问笔录》。照片9: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投资人白春宇在《调查询问笔录》签字确认违法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检字[2021]第c-001006号,现场提取的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计费软件05月10日、13日、17日账目明细的营业收入额共计人民币1387元,照片1、2、3、4、6、当事人在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网吧上网登记表、上网记录、计费软件,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证据二:白春宇的41**************35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9ftbw41j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白春宇的身份。  

    证据三:白春宇的《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检查过程,照片7、8、9承认了无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在此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检字[2021]第c-001006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2021年6月21日已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04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1年06月25日当事人没有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该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1)当事人说太康县公安网监部门服务器断网原因办理不了网监证,所以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能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造成当事人无证经营。(2)今年是周口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政府要求执法部门要本着文明执法和服务型执法的态度为企业做好服务,县级个人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在县里,不在市里。市局已督促县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符合办证条件情况下尽快为该网吧办理许可证。(3)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给予太康县大熊电子竞技馆(zg电竟馆),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7元,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0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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