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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遇见网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电玩捕鱼

作者:王靖 来源:开发区执法大队 日期:2021/9/22 10:45:51 人气:92  评论: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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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57号

当事人:周口市遇见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0ma4442gw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孟轲成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果品市场0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7月09日09时10分至2021年07月09日09时5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玲(16140021023)、白军红(411600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周口市遇见网吧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常经营中,门前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证照齐全且上墙,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共有45台电脑,其中在线6人。执法人员经现场核对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对9号、10号、17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57号,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此次检查由该经营场所现场负责人孟子怡全程陪同。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2021年07月09日,执法人员进行立案并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第f-000057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室和支队领导审批。审批后于07月13日批准立案,案件指定由执法人员李玲(16140021023)主办,白军红(411600015)协办。2021年07月14日执法人员向周口市遇见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调通字[2021]第f-000057-1号,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调通字[2021]第f-000057-1号的相关要求,提供周口市遇见网吧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调通字[2021]第f-000057-1号后,于2021年07月15日携带周口市遇见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42gw95)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91)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孟轲成身份证(41**************16)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一楼110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155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照片(1、周口市遇见网吧正常营业中;2、执法人员向周口市遇见网吧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3、执法人员通过收费主机现场核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4、执法人员现场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5、执法人员现场核对电脑机位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6、执法人员现场书写《现场检查笔录》;7、周口市遇见网吧现场负责人孟子怡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8、周口市遇见网吧法定代表人孟轲成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4、周口市遇见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42gw95)复印件一份。5、周口市遇见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91)复印件一份。6、周口市遇见网吧法定代表人孟轲成身份证(41**************16)复印件一份。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1550号、现场检查照片(照片1—照片7),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证据二:孟轲成身份证(41**************16)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42gw95)上载明是同一人,孟轲成是周口市遇见网吧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三:孟轲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8。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孟轲成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其负责的周口市遇见网吧的检查过程,承认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并再次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检字[2021]第c-001550号上签字属实的事实,与证据一相印证,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   

证据四:周口市遇见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42gw95)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91)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而孟轲成是周口市遇见网吧的投资人,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07月27日已向周口市遇见网吧下达了《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罚告字【2021】第f-000057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30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理由: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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